2015年《中级经济法》轻松备考4步走专题 章节习题在线测试>>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在法人企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要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无须另掏腰包还债
(二)公司的种类
1.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1)不同
子公司 | 分公司 | |
关系 | 对应母公司,母子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 | 对应总公司,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性质 | ①独立法人:以自身全部财产为限对其负债独立承担责任; ②独立的财产 |
①不具备法人资格:只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②没有独立的财产 |
执照 |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取得营业执照 |
(2)相同:都能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一)投资的限制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需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章程对投资限额有规定的,要按章程规定;
3.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担保的限制
1.数额:有约定看约定;
2.对内担保,看股东大会决议(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对外担保,看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口诀」对外担保股董议,对内担保股东议,出席其他表决半,数额不超章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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