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经济法》轻松备考4步走专题 章节习题在线测试>>
一、股份发行
(一)股票的种类
1.普通股和优先股: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分配剩余财产,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公司决策。
2.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1)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2)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二)股票的发行原则
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同一次发行中的同一种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利益。在同次股份发行中,相同种类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
(三)股票的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不一定是1元),也可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四)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的方式
(1)记名股票: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2)无记名股票: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股份转让的限制
(1)对发起人的限制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
限制 |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注意】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25%转让比例的限制。 ③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注意】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3)对公司的限制
①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经股东大会决议;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经股东大会决议;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①经股东大会决议; ②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③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④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口诀】意见合理(异减合励)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权回购VS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份回购】前者适用:①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③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后者适用: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②股票质押: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二、公司债券
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1)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转让人须在债券上背书;
(2)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转让人交付债券即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
2.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在发行时规定了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条件与办法,当条件具备时,债券持有人拥有将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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