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5年《经济法》备考知识点:股东诉讼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2月22日

 233网校 2015年《中级经济法》轻松备考4步走专题  章节习题在线测试>>

  (一)股东代表诉讼(股东间接诉讼) ★

  当董监高或者他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

  1.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通过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

  2.针对监事的诉讼——通过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3.拒绝或怠于提起诉讼的——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4.针对他人的诉讼——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推荐: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9月12至13日/报名条件

  备考热点233网校讲师解读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各科复习备考策略

  备考辅导:233网校全新推出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全科VIP班!第一年没有通过的考试科目,第二年可免费重学,报一年,学两年!立即抢购>>。 报名咨询热线:4000-800-233

  欢迎加入233网校初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在线互动平台QQ群交流 微信号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