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经济法》轻松备考4步走专题 章节习题在线测试>>
(一)股东代表诉讼(股东间接诉讼) ★
当董监高或者他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
1.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通过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
2.针对监事的诉讼——通过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3.拒绝或怠于提起诉讼的——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4.针对他人的诉讼——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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