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经济法》轻松备考4步走专题 章节习题在线测试>>
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补充】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设立条件
1.发起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出资要求(变动):
发起设立 | 募集设立 | |
注册资本 |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意】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
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
出资期限 | 可分期。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注意】取消了“首次出资额不少于20%,其余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限制 |
★ |
3.章程:
发起设立 | 募集设立 |
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 发起人制订,创立大会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设立程序
1.创立大会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未按期缴纳+催缴→另行募集+赔偿
(2)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创立大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①未按期募足股份;②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③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2.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出资不实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不包括后加入的和小股东们)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知情权: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注意】查阅的内容不包括公司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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