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中外合资 | 中外合作 | 外资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企业名称 |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 |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 |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 |||
出资人及人数要求 | 2—200人,自然人、法人、组织均可 | 50人以下,自然人、法人、组织均可 | 中方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方除上述形式外,还可以是个人 | 外国投资者包括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 | 一个自然人,具有中国国籍 | 普通合伙企业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2-200人设立 | |
出资方式 | 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场地使用权等 |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可以用劳务出资 | |||||
出资额的转让 | 可以自由转让,但是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自公司成立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在任职期间内转让有严格限制 | 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须经合营各方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 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 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没有规定 | 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应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组织机构的设置 |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一般为5-19人,为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为监督机构,董事任期为3年。 |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一般为3-13人,为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为监督机构,董事任期为3年。 | 董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为公司的权利机构;董事任期为4年。 | 具备法人资格的,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二者都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 | 由外国投资者自行决定,一般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资本持有者组成 | 可自行管理可委托或聘用其他人管理企业事务,但投资人对委托人或被聘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或委托一人或数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
章程或协议的制定 | 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 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 合营各方共同制定,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 外国投资者指定 | 没有规定 | 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制定 | |
利润分配及责任承担方式 |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 股东以其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 按合作各方共同约定的协议分配 | 没有规定 | 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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