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经济法》轻松备考4步走专题 章节习题在线测试>>
1.入伙
(1)程序: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约定→一致同意
(2)责任:(约定事项)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退伙
(1)退伙的原因
①自愿退伙:
协议 | 约定了合伙期限 + 一致同意 |
通知 | 未约定期限 + 无不利影响 +提前30日通知 |
②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 ①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④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
实际发生之日为生效日 |
除名 | (法定事项)下列情形之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为生效日 |
(2)效力: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财产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该合伙人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如果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承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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