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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点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1月27日

  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注意】事务执行人一定是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不一定按出资比例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4.(所有)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义务 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定事项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重要(有约定看约定,无约定,须全体同意,不同意则禁止)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法定 (1)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将普通合伙人除名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总结】口诀:一起记名字(一致同意:继名质)
(4)合伙企业解散时如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5)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6)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7)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8)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一致同意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8)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
(10)新合伙人入伙;
(11)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1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总结】口诀:继承担保交份额,入伙转变改协议,聘人处知不动产,改变范围地点名。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2)(法定事项)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产生: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约定→一致同意

  (2)责任: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事务执行人VS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者】(1)合伙事务执行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它的权限是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者:属于“非合伙人” ,并不享有代表权,是负责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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