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经济法》轻松备考4步走专题 章节习题在线测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的情形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
自行清算 | 投资人 ——NOT债权人、继承人、管理人等 |
强制清算 | 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
【链接1】公司法自行清算: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链接2】公司法强制清算:由债权人申请;债权人不提,股东提。
2.程序: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链接】公司法: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请其债权。
3.清偿顺序: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其他债务
4.持续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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