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经济法》轻松备考4步走专题 章节习题在线测试>>
1.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
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接受赠与的财产)。
2.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
(1)独立性: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的。
(2)完整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外有效,对内赔偿
3.财产份额的转让:
★对外转让
(1)条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约定→一致同意)
(2)优先购买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 优先购买权)
对内转让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4.财产份额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即:质押,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的,属于权利质押)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因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有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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