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1.提出申请:外国投资者应先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审批机关审批: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
3.办理工商登记: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1.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2.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大部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但不代表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四)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1.期限: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2.延长: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3.清算:由外资企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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