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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经济法》考点精讲: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5年7月31日

  【“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相关知识点】
  1.存款的概念及其种类
  2.存款业务基本原则
  3.储蓄存款业务规则
  4.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考点精讲】: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

  (三)储蓄存款业务规则
  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所有或合法持有的人民币或外币,自愿存入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此支取存款本息的信用活动。储蓄是居民个人与银行之间发生的一种信用关系。
  1.储蓄存款原则
  我国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存储存款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
  (1)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2)个人存款实名制原则。下列身份证件作为实名证件: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②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④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⑤外国公民,为护照。上述未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2.储蓄存款业务规则
  (1)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结息规则。我国实行法定储蓄存款及利率制度。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
  活期储蓄存款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算利息一次,并人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数不计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定期存款的支取日为结息日。
  (2)存款支取规则。一般情况下,储户可依法随时支取存款。取款时应向存款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存款凭证,必要时,应提供其有效的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取时,应提供本人和代取人的身份证件。对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下同)办理。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还必须出具其居民身份证明。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出具其他身份证明无效,特殊情况的处理,可由储蓄机构业务主管部门自定。储蓄机构对于储户要求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在具备上述条件下,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证件姓名一致后,即可支付该笔未到期定期存款。
  (3)挂失规则。存单、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7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而用电话、电报、信函挂失,则必、须在挂失5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4)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有权依法采取查询、冻结和扣划措施的只有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证监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有权查询和冻结个人储蓄存款。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门、外汇管理机关、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
  (5)存款人死亡后存款的过户与支取规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过户手续,按以下规则办理:
  ①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②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③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等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④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死亡,存入我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⑤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⑥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6)储蓄业务禁止规则。①禁止公款私存。②禁止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下列做法属于“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以散发有价馈赠品为条件吸收储蓄存款;发放各种名目的揽储费;利用不确切的广告宣传;利用汇款、贷款或其它业务手段强迫储户存款;利用各种名目多付利息、奖品或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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