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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济法》考试备考知识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0月20日
导读: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其中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中合同法内容非常多,记忆起来也比较困难。希望通过以下的讲解,帮助大家更加透彻地了解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问题。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P349)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直接收款方式: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特殊】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货物发出的当天

  【特殊】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特殊】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货物移送的当天。

  8.进口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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