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6年《经济法》考试备考知识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0月20日
导读: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其中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内容非常多,记忆起来也比较复杂和困难。希望通过以下的讲解,帮助大家彻底地掌握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这个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概念:

  是指可以因行为人自愿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2.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不告不理。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

  (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不是不接受)

  (5)溯及力:一经撤销,溯及到行为的开始,自始无效。

  3.种类:

  (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乘人之危。

  4.法律后果:

  (1)被撤销的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自始无效,干扰项:从撤销之日起)

  (2)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则可撤销民事行为视同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如果被依法撤销后,则具有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热点推荐: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预习阶段学习计划表 报考条件在线查询系统

  讲师辅导:233网校讲师解读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复习备考策略

  考试交流区(点击加入QQ群可快速加群交流):

  233网校-中级会计师群3(群1:252050927)

  温馨提示:有任何报考及考试相关疑问,可添加小编个人微信号“fdoz33”咨询。也可以使用微信公众号“kjzc233”加入我们的备战团队233网校APP已上线,考生可下载手机APP,随时掌握考试报考!

2015年湖南中级会计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扫一扫上面的二维码,添加小编个人微信号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