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
(2)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3)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有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4)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有效要件和实质有效要件。
形式有效要件
(1)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法律规定。
(2)如果行为人对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而未采用的,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3)特殊书面形式:公证、鉴证、审核批准、登记、公告
(4)特殊优于书面,书面优于口头。
(5)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做为证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实质有效要件的,可以认定有效。
(6)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设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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