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和判决属于诉讼法的范畴,都是法院作出的。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
裁定是指法院为处理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性事项所作出的结论性判定。
判决和裁定之间的区别有:
1、解决的问题不同。判决是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案件结论和决定,而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本院是否有管辖权。
2、作出的个数不同。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作出的形式不同。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5日,而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刑事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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