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乙丙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乙丙二人各出资20万元(足额缴纳出资),甲以机器设备出资,公司章程定价为80万。A公司欠B公司货款250万元,但A公司仅有150万元。B公司经调查发现甲出资的设备当时没有经过依法评估,B公司请求评估,评估价格为30万元。由于甲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对于甲应该承担的50万元的赔偿责任,发起人乙丙二人与甲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债权人B公司要求乙承担,乙不能拒绝,乙对外对债权人B公司承担责任后,对内可以向甲追偿。
这就是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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