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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点 交换抵押权顺位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1月12日

  【原题】单项选择题

  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正确答案:C

  知识点:抵押

  答案解析:

  (1)如果不变更抵押权的顺序,乙银行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为300万元;(2)甲银行和丙银行交换抵押权的顺位时,未经乙银行的 书面同意(乙银行并不知情),不得对乙银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乙银行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仍为300万元,剩下的300万元给丙银行(丙银行通过交换,其 抵押权的顺位已经优先于甲银行)。

  【深入解析】

  本题目中,由于甲银行和丙银行交换了抵押顺位,所以此时的清偿顺序就是:丙乙甲,但是由于甲银行和丙银行交换顺位的事情乙银行不知情,所以乙银行之前应得多少交换后还是得多少(即300万),剩下的300万要先偿还丙银行,已知丙银行的债权是500万,所以用剩余的300万偿还之后就没有再剩余了,因此就没有可以偿还甲银行的钱了,所以最后清偿结果是: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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