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单项选择题
2012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不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C.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为新要约
D.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正确答案:D
知识点:承诺
答案解析:
(1)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中无价格,内容不具体、确定,属于要约邀请;(2)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明确了价格使得内容具体、确定,构成要约;(3) 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对乙厂10月10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了修改(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4)乙厂10月19日的复函,对甲厂10月12日的要约价 格进行了修改,构成新要约,甲厂10月12日的要约失效;(5)由于甲厂10月12日的要约已经失效,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也就不能构成承诺;(6)乙 厂10月26日的发函应视为新要约。
【深入解析】
一般情况下,没有回复就是拒绝的意思,但是如果双方事先约定了默认的承诺方式的话,默认也可以作为承诺。比如,甲乙是固定的合作伙伴,约定每月中旬甲将货物运到乙处,乙按照合同约定签收付款,不必回复,如果有异议及时回复。此时,乙没有回复也会被视为承诺,因为事先约定了默认的承诺方式。
热点推荐: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预习阶段学习计划表 报考指南
老师辅导:233网校老师解读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复习备考策略
考试交流区(点击加入QQ群可快速加群交流):
温馨提示:有任何报考及考试相关疑问,可添加小编个人微信号“fdoz33”咨询。也可以使用微信公众号“kjzc233”加入我们的备战团队!233网校APP已上线,考生可下载手机APP,随时掌握考试报考!
扫一扫上面的二维码,添加小编个人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