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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点 默认的承诺方式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1月15日

  【例题】单项选择题

  2012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不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C.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为新要约

  D.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正确答案:D

  知识点:承诺

  答案解析:

  (1)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中无价格,内容不具体、确定,属于要约邀请;(2)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明确了价格使得内容具体、确定,构成要约;(3) 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对乙厂10月10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了修改(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4)乙厂10月19日的复函,对甲厂10月12日的要约价 格进行了修改,构成新要约,甲厂10月12日的要约失效;(5)由于甲厂10月12日的要约已经失效,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也就不能构成承诺;(6)乙 厂10月26日的发函应视为新要约。

  【深入解析】

  一般情况下,没有回复就是拒绝的意思,但是如果双方事先约定了默认的承诺方式的话,默认也可以作为承诺。比如,甲乙是固定的合作伙伴,约定每月中旬甲将货物运到乙处,乙按照合同约定签收付款,不必回复,如果有异议及时回复。此时,乙没有回复也会被视为承诺,因为事先约定了默认的承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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