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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点 违约责任与风险承担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1月16日

  【原题】简答题

  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4)铁路运输部门是否应当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可否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返还运费?并分别说明理由。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

  (7)如果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未进行约定,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因此,乙公司不能以不安抗辩权为由暂停发货。

  (2)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3)在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况下,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①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题中,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灭失,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②乙公司可以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返还运费。根据规定,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根据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7)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丙银行应当优先执行主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因此,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知识点:保证期间

  【深入解析】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违约责任与风险的独立性】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所以,虽然风险是由买受人甲承担的,但是甲可以追究乙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两项相抵,最后负责的还是乙。只不过本题问的是风险的承担。

  【案例】甲、乙公司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交货日期为4月1日。出卖人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于4月10日才交货。在本案中:(1)如果因甲公司的延迟履行致使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乙公司可以主张解除合同;(2)如果乙公司接受了该货物,则标的物交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乙公司承担,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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