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仅规定合伙人享有会计账簿查阅权,未赋予合伙人复制企业会计账簿的权利,其原因在于会计账簿本身的特殊性及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所处的重要地位。会计账簿是连接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的桥梁,一方面它记载、汇总了原始凭证、会计凭证所记录的会计信息并进行初步的整理;另一方面,在经过试算平衡并结账之后生成会计报表,以向合伙人、债权人、税务机关等提供会计信息。因此,会计账簿在企业财务控制流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既然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登载企业的诸多商业秘密,任由合伙人复制,不仅会给企业日常经营带来极大不便,且可能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因此,为了保护企业的经营安全,避免商业秘密的泄露,合伙人无权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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