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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经济法考试第一章第二节知识点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月10日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一、知识点预习——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经济法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
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业。
事业单位。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其他资金来源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的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
社会团体。由公民或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从事公益事业、党团事务、行业管理和服务等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党团组织、工会、妇联、行业性、职业性协会及公益性、学术性团体等。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主要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一般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民(个人)。公民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即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宏观调控法主体 调控主体。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
受控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市场规制法主体 规制主体。主要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受制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知识点练习

  单选题

  下列经济法主体中,不属于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是(  )。

  A、中国人民银行

  B、商业银行

  C、经营者

  D、消费者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中国人民银行属于我国重要的调控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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