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6经济法考试第二章第五节知识点

来源:233网校 2016年2月8日

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知识点预习——股东诉讼

股东诉讼分为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本公司董监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练习

多选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一定情形下,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情形的有( )。

A、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

B、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C、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

D、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东诉讼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前面所述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生近期热门关注: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预习阶段学习计划表 报考指南

  备考技巧讲师讲解:233网校老师解读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复习备考策略

  考试交流吐槽区(点击加入QQ群可快速加群交流):

  233网校-中级会计师群3(群1:252050927)

  温馨提示:有任何报考及考试相关疑问,可添加小编个人微信号“fdoz33”咨询。也可以使用微信公众号“kjzc233”加入我们的备战团队233网校APP已上线,考生可下载手机APP,随时掌握考试报考!

2015年湖南中级会计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扫一扫上面的二维码,添加小编个人微信号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