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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经济法考试第二章第四节知识点

来源:233网校 2016年2月5日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知识点预习——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

1.监事会的组成

(1)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3.监事会的召开

(1)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2)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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