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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1

来源:233网校 2016年4月18日
导读: 2016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知识点,精选章节重点知识,帮助考生备考复习。推荐在线练习《经济法》章节题,全面把握考试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作了如下规定: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群里很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交回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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