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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3

来源:233网校 2016年4月23日
导读: 2016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知识点,精选章节重点知识,帮助考生备考复习。推荐在线练习《经济法》章节题,全面把握考试范围。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人的利益,以保险人的名义,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人进行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2.保险代理人必须与保险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如果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如果保险代理人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4.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保险代理人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

  应当注意的是,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1.保险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保险经纪行为。保险经纪人既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它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经营组织,在从事保险经纪行为时是以自己的名义与保险人进行活动的,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从事保险经纪行为。

  3.保险经纪人可以依法收取佣金。但是,保险经纪机构不得同时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收取佣金。

  4.保险经纪人是专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单位,而不能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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