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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4

来源:233网校 2016年4月24日
导读: 2016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知识点,精选章节重点知识,帮助考生备考复习。推荐在线练习《经济法》章节题,全面把握考试范围。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1.根据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是否先予确定为标准,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2.根据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湘超额保险合同。

  除此之外,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合同还可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状况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险保险合同等等。

  (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及经营范围见前述“保险部分”部分。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应具备的条件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一般来讲,财产保脸中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一般地,被保险人享有以下权利:①对保险金的结付享有独立的请求权。②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享有如下同意权: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入变更受益人时也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限制,自然人、法人均可为受益人,胎儿作为受益人应以活着出生为限。已经死亡的人不得作为受益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收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此外,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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