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1
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Value-addedTax,简称VAT),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和劳务税。
(一)增值额
所谓增值额,有理论增值额和法定增值额之分。
(1)理论增值额,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于一定时期内,在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包括工资、奖金、利息、利润和其他增值项目。
(2)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和政策需要,在其增值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增值额。各国在确定法定增值额时,允许纳税人从其销售额或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或范围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为对购进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法不同。
理论增值额与法定增值额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本章所称的增值额均指法定增值额。
早在1917年,美国学者亚当斯(Adams)即已提出增值税的雏形;1921年,德国学者西蒙士(Siemens)正式提出“增值税”的名称。1948年,法国对生产税进行改造,将一次课征改为分段征收、道道扣税,并允许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购进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价款中的已缴税款,从而实质性地改进了传统流转税,使之初具增值税的特征。1954年,在莫里斯·劳莱(MauriceLauré)的倡导下,法国将生产税的扣除范围扩大到生产经营的一切收入,并将征收范围扩大到商业批发环节,并更名为增值税。从此,增值税制度在实践中得以确立,并推广到欧洲诸国及其他国家。迄今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或商品和服务税等。
(二)增值税的优点
增值税之所以受到各国青睐,源于其自身设计具有的一系列优点,堪称一种“良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税种,它以商品流转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促进纳税人的公平竞争,使税收效率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2)增值税实行“道道课征、税不重征”,能够体现经济链条各个环节的内在联系,促进相互监督、从而保障征税过程的普遍性、连续性和合理性,保证税收稳定增长;
(3)增值税的税收负担在商品流转的各个环节合理分配,可以促进生产的专业化和纳税人的横向联合,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鼓励产品出口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增值税的类型
各国在增值税立法中,出于财政收入或者投资政策的考虑,在确定法定增值额时,除了对一般性外购生产资料(即非固定资产项目)普遍实行扣除外,对于某一纳税人的外购生产资料中的固定资产的价值扣除,规定不完全相同。根据税基和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扣除及如何扣除的不同,各国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只允许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原材料等劳动对象的已纳税款,而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所含税款的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后的余额为税基。
2.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除扣除中间产品已纳税款,还允许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税款的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与固定资产折旧额后的余额为税基。
3.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除扣除中间产品已纳税款,对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允许一次性地从当期销项税额中全部扣除,从而使纳税人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负担税款。
消费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与固定资产投资额后的余额为税基。
目前,只有极少数发展中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极少数拉丁美洲国家实行收入型增值税,90%以上的国家开征的都是消费型增值税。相比之下,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大,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小、纳税人的税负最小。我国原来开征的是生产型增值税,2009年1月1日后全面改征消费型增值税,实现了“增值税转型”。尽管增值税转型短期内会造成税收的减收效应,但是,由于外购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成本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次性全部扣除,更有利于进行税收征管,也有利于鼓励投资,加速设备更新,因而,消费型增值税被认为最能体现增值税的优越性。
我国增值税的历史沿革
1979年,我国开始对开征增值税的可行性进行调研;继而在1980年选择在柳州、长沙、襄樊和上市等城市,对重复征税矛盾较为突出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试点开征增值税;1981年,试点范围扩大到自行车、电风扇和缝纫机三种产品;1983年,征税地点扩大到全国范围,1984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这一阶段的增值税的税率档次过多,征税范围并不包括全部产品和所有环节,只是引进了增值税计税方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
1993年底,我国工商税制进行了较为彻底的全面改革。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确立了自1994年1月1日起,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因不允许一般纳税人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故称“生产型增值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主要是基于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和调整投资结构的需要。
1994年后征收的增值税,与此前试行开征的增值税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实行价外税,即与销售货物相关的增值税额独立于价格之外单独核算,不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2)扩大了征收范围,即征收范围除了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环节外,还扩展到劳务活动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3)简化了税率,即重新调整了税率档次,采用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4)采用凭发票计算扣税的办法,即采用以票控税的征收管理办法,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上注明的税款确定进项税额,将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后计算出应纳税额;(5)对纳税人进行了区分,即按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的健全与否,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
2004年,我国开始实行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试点。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的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大连市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试点;自2007年7月1日起,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改革由东北三省一市扩大到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自2008年7月1日起,东北老工业基地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适用于内蒙古东部地区;与此同时,增值税转型试点扩大到汶川地震中受灾严重地区,包括极重灾区10个县市和重灾区41个县区。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2012年1月1日起,我国率先在上海实行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随后,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自2012年9月1日起先后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也纳人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即增值税应内税额的计算方法。总的来说,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主要有三种,即税基列举法、税基相减法和购进扣税法。各国最常采用的计税方法是购进扣税法。
购进扣税法,又称进项税额扣除法、税额扣减法,简称扣税法,其基本步骤是先用销售额乘以税率,得出销项税额,然后再减去同期各项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从而得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 增值额×税率 = (产出-投入)×税率
= 销售额×税率-同期外购项目已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在实行购进扣税法的情况下,销售额、税率、当期外购项目已纳税额(体现在购进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都是已知的,既计算简便,又能体现出增值税的“中性”特征。这种方法虽然并不直接计算销售额,但可以便捷地计算出应纳税额,因而成为各国增值税最常采用的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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