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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精讲5

来源:233网校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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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精讲5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连带”与“相应”

  连带:1、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先承担,后追偿)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对恶意受让人)

  3、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相应:1、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高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先承担,后追偿)

  2、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发起人依照原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

  1.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3.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一)不再具备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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