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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真题考点解析:不丧失价值条款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0月10日
导读: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真题考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的各种特殊情况了解清楚。备战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章节知识,免费在线练习,<<点击进入中级会计师考试题库

真题考点解析: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第四章高效备考,讲师解密90%核心考点,免费试听>>

不丧失价值条款:

由于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后,保险单就具有相当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而要求退保时,保险金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

退保: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而要求退保时,保险金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

误告年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超2年:即使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保险人应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误告年龄条款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超越年龄限制,解除合同

(2)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为此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未超越年龄限制,多退少补 

3.自杀条款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总结】合同生效2年后或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保险公司要赔。

考点练习:单选题

兰兰今年9周岁,去年1月份兰兰的妈妈为其投保保额为10万的人寿保险,今年8月份兰兰因不堪学习压力而跳楼自杀,对于兰兰的人寿保险,保险人应(  )。

A、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B、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C、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所交保险费

D、全额赔偿保险

【答案】 D

【解析】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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