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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真题考点解析:票据抗辩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1月24日
导读: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上记载的票据债务人基于“合法事由”对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备战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章节练习,巩固学习。<<点击进入中级会计师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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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是指票据的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根据抗辩原因及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可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

1.对物抗辩。这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

②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③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④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⑤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这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一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

3.票据抗辩的限制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③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考点练习:单选题

(2008年)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票据抗辩的情形是( )。

A.票据未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票据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C.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伪造

D.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抗辩中对物抗辩的情形。根据规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得欠缺,如果未记载导致票据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没有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会使票据失效。所以票据上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不是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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