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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关联关系表决权排除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2月18日
导读: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高效复习,<<点击进入中级会计师考试题库

真题考点解析: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第二章高效备考,讲师解密90%核心考点,免费试听>>

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召开条件: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表决: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考点练习:单项选择题

1、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关联企业。当A公司讨论为B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时,下列说法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可以参加会议

B、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C、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D、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但不限制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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