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真题考点解析:保证合同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2月24日
导读: 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高效复习,有效通关,在线练习必不可少。<<点击进入中级会计师考试题库

真题考点解析:保证合同——第五章高效备考,讲师解密90%核心考点,免费试听>>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下列情况中,保证合同也成立:

1、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

2、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提示】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考点练习:多选题

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其中仅载明“若陈某不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张某将代为履行”。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的效力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B: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3)选项CD: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017年中级会计师备考开始,推荐中级会计师考试题库,每日一练,章节练习,模拟试题,帮助考生全面备考复习<<点击练习

通关保障:锁定《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90%考分秘笈,马上试听>>

推荐阅读: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情分析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真题考点解析汇总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题型、题量和分值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备考指导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