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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代理的基本概念

来源:233网校 2017年2月9日
导读: 备考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学习经济法第一章考点预习“代理的基本概念”。及时巩固,在线练习章节练习。<<马上做题

第一章考点:代理的基本概念高效备考,讲师解密90%核心考点,免费试听>>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解释1】行纪、寄售不属于代理,因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解释2】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解释3】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解释4】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3.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释】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6.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论是委托代理,还是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终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无论是被代理人死亡还是代理人死亡,代理均终止。

【委托代理】(1)法人:无论是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还是作为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代理均终止;(2)自然人:代理人死亡,代理终止;被代理人死亡时,代理并不终止。

考点练习:单选题

关于代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B、代理由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C、代理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D、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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