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考点预习:股份有限公司【2017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预习汇总】
(一)筹办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的,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公司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
(1)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二)转让限制
发起人 | (1)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董监高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 | (1)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在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
持股达5%±5% | (1)5%: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公告,报告、公告期间内不得买卖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后 |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
上市公司收购 | (1)一般: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的除外 |
推荐阅读:2017年《经济法》预习辅导 真题考点解析汇总
通关保障:锁定《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90%考分秘笈,马上试听>>
下载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APP,更多考试信息及时与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