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考点预习: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2017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预习汇总】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的财产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练习题:单项选择题【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习题 点击进入测试 >>】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是( )。
A.合伙人因决策失误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B.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C.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正确答案】 A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答案解析】 选项A: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属于应“除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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