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学习经济法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考点预习之本票。考前争分夺秒,特奉上2017中级财务管理核心命题考点>>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四章:本票【2017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预习汇总】
(一)本票概述
1.我国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2.付款提示期限
(1)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法定期限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二)出票
本票的出票与汇票一样,包括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本票的出票行为是以自己负担支付本票金额的债务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1.本票的出票人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2.本票的记载事项
本票与汇票一样,本票的记载事项也包括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
(三)见票付款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限提示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如果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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