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学习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预习之物权重合。考前争分夺秒,特奉上2017中级经济法核心命题考点>>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五章:物权重合【2017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预习汇总】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1)不动产
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动产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解释1】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无论是设立在先的抵押权,还是先到期的债权,均不得主张优先权,必须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解释2】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解释3】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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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单选题】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应当依照有关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清偿。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A.抵押权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B.抵押权均已登记且登记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C.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D.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答案】D
【解析】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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