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学习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预习之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考前争分夺秒,特奉上2017中级经济法核心命题考点>>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五章: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2017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预习汇总】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利息的支付方式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练习题:多项选择题【做题突击,掌握技巧,速提30分>>】
【例题·多选题】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甲银行依约发放了部分贷款,乙公司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银行可以行使的权利有( )。(2009年)
A.停止发放后续贷款
B.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C.解除借款合同
D.对乙公司罚款
【答案】ABC
推荐阅读:2017中级经济法经典习题|真题考点解析汇总
2017年中级会计师取证班解密90%必考点,送VIP题库!【点击马上试听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