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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八章:预算法【2017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预习汇总】
预算管理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
管理职权
3.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
4.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预算收支范围
1.预算收入
2.预算支出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1.预算的审批
(1)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预算的批复
(1)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2)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
预算的执行
1.预算空白期
2.预算收入的组织执行
3.预算执行中会计核算的基础
4.国库制度
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
1.预算预备费
2.预算周转金
3.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预算调整
1.预算调整的情形
2.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试题:多项选择题【2017年中级经济法摸底试卷4套汇总】
根据预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地方政府举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省级政府举借债务,应当经国务院批准
B.地方专项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C.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若无力偿还,中央政府应实行救助
D.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答案】AD
【解析】(1)选项B: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2)选项C: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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