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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经济法考点: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7年8月12日

备考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学习经济法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考点预习之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考前争分夺秒,特奉上2017中级经济法核心命题考点>>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八章: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2017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预习汇总

一、财政监督法律制度

财政监督,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对财政收支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的检查、督促活动。

财政监督作为财政行为的一部分,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所进行的监督,是在财政分配过程中所进行的监督,是为保障财政收入、支出和管理正常进行所进行的活动。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概述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制度,是由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财政违法主体

财政违法主体,是指财政法定义务的违反者,即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财政违法主体的具体形态就可以包括财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非企业单位、特定个人。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是处分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财政执法主体的有(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

C.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财政执法主体。根据规定,财政执法主体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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