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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经济法考点练习题: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来源:233网校 2017年12月30日
导读: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以下是相关练习题,供考生们进行自我测试。看书不懂?做题不会?怕考试不通过吗?一次过3科牛人冲刺经验分享>>

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债权人应当首先向合伙企业求偿

B.债权人应当首先向合伙人求偿

C.债权人应当同时向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求偿

D.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合伙企业或其合伙人求偿

【答案】A

多选题:甲与乙、丙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在任职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者无效的有(  )。

A.自行决定向善意的A公司支付广告费5万元

B.未经乙、丙同意,与善意的B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

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

D.与其妻子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答案】CD。解析:(1)选项AB: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选项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选项D: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判断题: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可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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