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第一章第二节法律行为(2018年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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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一方意思表示即成立,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追认。
多方法律行为:两方以上意思表示一致,方成立,如订立合同行为、设立公司的协议。
有偿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各因其给付而从对方取得利益的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承揽。
无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无须为给付而获得利益的法律行为,如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要式法律行为、非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主法律行为: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
从法律行为:以主法律行为为前提,与主法律行为同命运;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主法律行为无效或消灭,从法律行为亦随之无效或消灭。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2018年调整)
种类 | 标准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 |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8周岁以上(至8周岁)的未成年人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18周岁以上(至18周岁) |
16周岁以上(≧16周岁)不满18周岁(<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四)无效的民事行为(2018年调整)
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018年调整)
特征:
(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选择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
(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行为的开始,即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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