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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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设立程序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
2.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职权
2.股东大会会议形式
3.会议的召集
4.会议通知
5.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6.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
2.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3.记录
(三)监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与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
2.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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