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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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者: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约束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但不得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东未依法出资的具体规定:未依法评估的非货币财产、事后贬值的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会议召集程序
2.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
3.职权
(二)董事会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
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职工代表。
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三)监事会
1.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
2.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职工代表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5.监事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
6.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
(四)公司决议效力(2018年新增)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股东权利(2018年重大调整)
1.知情权
2.股利分配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2018年重大调整)
1.内部转让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外部转让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股权对外转让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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