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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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权利和义务
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权利和义务:(1)各普通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4)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6)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二)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三)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普通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责任的承担上。
有限合伙企业
(一)设立
(二)事务执行
合伙人的出质、交易、竞争、对外转让与性质转变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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