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三节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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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理论
(一)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二)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2.票据行为的代理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越权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1)出票取得;(2)转让取得;(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票据权利的补救
普通诉讼
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抗辩
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者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背书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形式(如税收、继承、赠与)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
任意禁止背书
质押背书
法定禁止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汇票的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3.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4.承兑的法律效力
汇票的保证
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于汇票的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汇票的追索权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支票
1.授权补记:金额、收款人名称
2.付款提示期限
3.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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