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三节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般规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一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一纳税调整减少额
(二)亏损弥补期限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清算所得
企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计算后的余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
销售货物收入: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己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提示】与会计政策相比,没有“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件
提供劳务收入: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①已完工作的测量;②己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各项收入的确认时间
销售货物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商业折扣,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提示】与增值税不同的是,企业所得税中没有关于“发票”的要求
(7)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8)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9)以旧换新,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10)售后回购,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11)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增值税属于捐赠,赠品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应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3)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5)会员费:会籍+所有其他商品或服务另行收费方式一一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会籍+免费或低价销售商品或服务方式一一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6)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7)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8)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转让股权收入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提示】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没有真正分配,不确认收入,不承认会计中的“权益法”)
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承租人/特许权使用人应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起记忆“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与其他都不一样,独一份)
【提示】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属于销售(营业)收入。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提示】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直接投资)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上述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
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②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简记“省会”)
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提示】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准予税前扣除的税金
在发生当期计入“税金及附加”扣除:
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反向记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视同税金)
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在以后各期随资产成本分摊扣除: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进口关税、按规定不得抵扣的增值税(正向记忆)
不得扣除: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与“工资薪金”有关的扣除项目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可结转扣除):
一般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2018年调整)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提示】“工资、薪金总额”,指的是企业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值得注意的是,工资薪金支出在会计中计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核算,进而通过这些成本费用科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如果题目中给出“工资、薪金总额”,一般是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使用的,无须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单独扣除。
与“销售(营业)收入”有关的扣除项目
业务招待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与实际发生额的60%,择较小者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结转扣除):
(1)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2)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2018年新增)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8年新增)
关于“销售(营业)收入”
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如货物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
【提示】由于投资是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的主营业务,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是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如租金收入)
(3)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而税法上视同销售的收入
不包括:
(1)营业外收入(如接受捐赠收入、不动产转让收入)
(2)投资收益(如股息红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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