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第一节预算法
【要点一】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原则
2.预算法定原则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3.绩效原则
4.跨年度预算平衡,原则
5.公开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2)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3)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6.完整性原则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7.分税制原则(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要点二】预算体系
(一)预算体系的层级
(二)政府预算体系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要点三】预算管理职权
【要点四】预算收支范围
预算收入
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规费收入、罚没收入、捐赠收入等)。
预算支出
★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要点五】预算编制
中央债务
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
地方政府债务
(1)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2)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3)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
(4)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5)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6)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7)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上年结余的处理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要点六】预算审查和批准
预算草案的初审
(1)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45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的审批
(1)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的备案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依照前述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预算的批复
(1)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2)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要点七】预算执行
★组织执行
★国库制度
★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管理
【要点八】预算调整
应当调整的情形
(1)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2)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3)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4)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不予调整的情形
在预算执行中,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
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要点九】决算
决算草案
的审批
(1)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3)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的批复
和备案
(1)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2)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决算的撤销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预算法》规定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要点十】预算监督
权力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3)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政府机关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各级政府
专门机构
(1)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2)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其他主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预算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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