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要点一】专利法律制度
(一)专利权的客体
1.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统称为发明创造)。
2.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二)专利申请人
1.专利申请人包括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共同完成发明创造或者设计的人、职务发明的单位、完成发明创造的外国人、继受取得申请权的人等。
2.设计人、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由于发明、设计是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发明人、设计人不要求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3.职务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继受取得申请权
(1)继受取得申请权,主要包括通过合同取得申请权和通过继承取得申请权两种情况。若拥有专利申请权的自然人死亡的,其专利申请权可以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由其继承人继承。
(2)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I)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四)专利申请原则
1.先申请原则
(1)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先申请的判断标准是专利申请日)。
(2)如果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申请日。
(4)申请人有优先权的,申请目指优先权日。
2.一申请一发明原则
(1)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优先权
(1)外国优先权:
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享有优先权。
②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享有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五)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初步审查—申请公开—实质审查—授权决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初步审查一授权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规定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白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及例外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包括:①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 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假冒专利(包括但不限于):①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②销售前述产品
【提示】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不属于专利侵权的行为
(1) 权利穷竭: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2)在先使用: 非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权后,非专利权人有权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 制造、使用该专利技术的;(3)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 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为科研和实验的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5)药品及医疗器械 强制审查例外: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七)强制许可
★类型
(1)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证 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实施的强制许可。
(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实施的强制许可。
(3)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4)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出口的强制许可。
(5)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此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 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的法律效力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2)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3)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当事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4)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当事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使用费的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5)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专利权的终止:(1)专利权的期限届满的;(2)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3)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3.专利权的无效
(1)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2)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法律效力
①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②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溯及力。
【要点二】商标法律制度
(一)商标注册的原则
★ 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 不得在市场销售。除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商标无论注册与否都可以使用,但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到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显著原则
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 人民法院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商标标志中含有描述性要 素,但不影响其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以独特方式加以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3.诉 争商标为外文标志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对该外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审查判断。标志中外文的固有含义可能影响其在指定使 用商品上的显著特征,但相关公众对该固有含义的认知程度较低,能够以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的,可以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4.仅以商品自身形状 或者自身形状的一部分作为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相关公众一般情况下不易将其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标志的,该三维标志不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但该标志经 过长期或者广泛使用,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的,可以认定该标志具有显著特征。该形状系申请人所独创或者最早使用并不能当然导致其具有作为商 标的显著特征。
★先申请原则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2.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3. 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 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商标合法原则
(1)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商标注册申请
1.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2.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3.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4.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三)商标注册的程序
1.初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2.异议: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3.核准: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4.注册商标的续展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3)注册商标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四)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
转让
转 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在对其同一种商品上注册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 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使用许可
(1)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3)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五)注册商标的撤销
1.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6)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七)驰名商标
保护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认定
驰 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 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使用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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