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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必背考点1】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1、特征:
1)投资人对企业的債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2、设立条件
投资人 | 一个“中国”“自然人” 【注意】“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 |
企业名称 | 可以: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
不可以: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 |
出资 | 1、有申报的出资即可,具体数额无限制。 2.出资形式同有限责任公司(如:不能用劳务出资)。 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注明” 【注意1】如未注明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注意2】不能以“家庭其他人员”的财产出资。 【注意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 | 【注意】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部门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
3、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应当有效。
4、解散和清算
1)清算人: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債要求的, 该责任消灭。
【必背考点2】普通合伙人VS有限合伙人
【必背考点3】合伙企业约定事项VS法定事项
约定大于法定 | 法定事项 |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必背考点4】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 | |
利润分配 |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
亏损承担 |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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